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依照建築法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應辦理變更使用之項目:
 
用途不符:

建築物新建完成後,原使用之用途與現況所使用用途不同時
(例:原使用用途為店 鋪,現況為餐廳使用)

特例:

依照台北縣、市單行法令,於建築物符合相關之條件可依照簡易方式辦理用 途之變更【一定規模規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表規定或同類同組之使用項目更動】

建築結構變更:增設或拆除室內樓梯、變更樓地板
外牆變更:外牆材料拆除更換、外牆形式變更
變更原建築物防火區劃
   

上述之部分若另涉及室內裝修分戶或併戶時,可於變更使用執照一併申請。

   

若涉及違規部份:
依照建築法九十一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