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餘服務項目
 

陽台補登

 
合法房屋證明
為簡政便民及建築管理,有關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前已建築完成者,其合法房屋證明之認定處理原則如后: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者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領得使用執照,即屬合法房屋。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者
1.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前建築完成並已領有建執照之建築物,如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補辦使用執照;領得使用執照,即屬合法房屋。
2.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前建築完成並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如現場與原核准圖說相符者,即屬合法房屋,無須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核發合法房屋證明。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執行目的:
對本市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憩、娛樂等重要建築物,由本府工務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消防主管機關實施年度檢查,以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

法令依據:
1.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供公眾使用之建築? 物,並應定期會向各有關機關檢查」。
2.消防法第八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構,對前項所列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依其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並每半年會同有關機關實施檢查一次」。
3.行政院八十二年五月卅一日台八十二內字第一七二二九號函頒定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及消防管理部分。
4.行政院八十二年七月廿一日台八十二經字第二五七三三號函頒定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利事業管理部分。

執行時間:
本執行計畫為持續性年度計畫,必要時得依年度修正,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卅日止,全年度排定進度實施檢查。

執行對象:
依行政院「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優先順序全年度排定供多數人出入之有照(含立案)及無照(未立案)各類場所執行檢查,受檢場所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警察局暨所屬消防大隊提供資料排定年度檢查。

 
廣告物申請
 
既存違建申請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