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式室內裝修審查標準:
依照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之一 規定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一定範圍(10層以下面積未超過300㎡或10層以上面積未超過100㎡),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經核可室內裝修審查人員(具審查資格之建築師)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准於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審查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證之檢查表,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審查合格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