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
  依照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範圍:

依照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建築物室內裝修

經由審查機構(台北縣、市建築師公會)審查標準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住宅除外),申請裝修面積超過一定範圍(10層以下面積超過300㎡或10? 層以上面積超過100㎡)

簡易式室內裝修審查標準
依照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之一 規定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一定範圍(10層以下面積未超過300㎡或10層以上面積未超過100㎡),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經核可室內裝修審查人員(具審查資格之建築師)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准於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審查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證之檢查表,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審查合格證明

若涉及違規部份: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