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所及補習班立案
 

台北市小型社會福利設施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依照台北市工建字第109813號函令規定:
台北市小型托教機構(樓地板面積在200㎡以下且收托人數-幼稚園三十人以下、托兒所四十人以下、托育中心五十人以下)、小型社會福利機構(樓地板面積300㎡以下之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樓地板面積500㎡以下同時照顧或服務人數二十九人以下)建築物,在一定審查標準下可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簡化立案程序。

   

台北市補習班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依照台北市教六字第8821675600號函令規定:
台北市公私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異動申請須知第十點第一項第七款補充規定及短期補習班使用面積200㎡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相關檢討項目